目前分類:營所稅-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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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0-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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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尚有未明,該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營業稅部分
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二、所得稅部分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吳科長秀琳
聯絡電話: 02-23228133、02-2322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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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即將到來的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於108年3月~4月舉辦14場線上直播稅務講習會,協助納稅義務人瞭解稅法相關規定並順利完成申報,課程主題、時間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直播方式,有意參加學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熱門焦點/線上數位學習專區點選課程,同步學習,課程並會錄製影片,提供民眾隨時觀看;該局歡迎民眾加入網路會員,訂閱電子報,可即時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等其他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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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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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刪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停止適用其原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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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市區許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合夥組織自107年度起是否不用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取得各類扣繳稅額,如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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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5月申報去年度營所稅時注意囉!營所稅稅率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的營利事業,稅率則分三年調整,去年度的營所稅稅率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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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按房地合一新制計算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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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納稅義務人如對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復查決定)不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按照該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且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是起算點及計算方式卻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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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17)日預告財團法人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免稅門檻趨嚴,除年度收入總額未達5,000萬元的財團法人維持現行門檻外,其餘均調高門檻;年度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的大型財團法人,用於公益支出比率達八成,才能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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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今年5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前,別忘了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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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稅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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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該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呆帳損失方面的問題,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3 
新聞出處:105/12/3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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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舉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各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同時排除實施要點8所列舉業別之營利事業,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應特別注意的是: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審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因進項憑證不足或因實際營業項目與申報行業代號不符產生適用行業代號等異常情事,將被稽徵機關列為選案查核之對象。 

該局說明,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需符合實施要點所訂營業收入金額及特定業別等適用條件,且其帳載結算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同業標準,應按較高之純益率申報,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該局指出,不動產租賃業者甲君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約新臺幣1,500萬元,該業者以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為申報行業代號,並依擴大書面審核方式按純益率10%計算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惟該公司帳載成本及費用憑證,與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之憑證金額有顯著差距,另發現該業者係以自有房屋出租及轉租為主,非屬不動產開發、興建及租售業別,且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已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不適用實施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經選案查核,因帳證不全,無法提示,改按實際經營行業別「不動產租賃」純益率33%,核定補徵58萬餘元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同時應申報正確行業代號,以避免異常遭選案查核,並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節省稽徵成本。

新聞出處:105/6/2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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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魏小姐問:消滅公司合併時,帳列股東權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及「累積換算數」科目為借方餘額者,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可否列為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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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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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有效利用資訊科技並配合政府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營利事業或記帳業者可依下列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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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區黃小姐問: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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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王小姐問:公司102年5月招待達成約定業績之經銷商到國外旅遊所支出的費用,應如何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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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某診所朱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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