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行政救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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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到納稅人詢問,公司原申報為營業虧損,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課稅所得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是否仍有短漏報所得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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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須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基準日之前補報補繳,始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補報補繳案件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應以調查基準日為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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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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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查詢,其因同一漏稅事實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分別裁處罰鍰後,分別申請復查,為何未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罰鍰之復查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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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除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繳納外,並應就本稅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利息之計算,係以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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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如對該補稅處罰之處分不服,可循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且申請人必須為受處分之當事人,如為法人,除需列法人名稱外,代表人亦需列在申請書內,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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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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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持該裁定書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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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如欲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時,應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委任具有資格之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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