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到納稅人詢問,公司原申報為營業虧損,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課稅所得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是否仍有短漏報所得之處罰。
目前分類:行政救濟 (9)
- Aug 14 Wed 2013 22:54
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縱使原申報為虧損,仍應就短漏所得額處罰
- Dec 01 Tue 2009 09:11
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須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基準日之前補報補繳,始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補報補繳案件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應以調查基準日為分界點。
- Nov 18 Wed 2009 07:44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應向行政執行處為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 Nov 06 Fri 2009 07:15
國稅局對納稅義務人同一 漏稅事實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暨其罰鍰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均俟營業稅部分確定後,再作成復查決定
- Sep 29 Tue 2009 08:33
行政救濟決(確)定應補繳稅款案件加計利息方式及依法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對納稅人權益影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除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繳納外,並應就本稅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利息之計算,係以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 Jun 10 Wed 2009 08:20
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不服,要把握行政救濟的期限,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如對該補稅處罰之處分不服,可循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必須在法定提起救濟期間內申請,且申請人必須為受處分之當事人,如為法人,除需列法人名稱外,代表人亦需列在申請書內,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 Aug 13 Wed 2008 17:43
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復查或退稅案件有所不同
- Apr 29 Tue 2008 08:57
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 Dec 20 Thu 2007 15:55
納稅義務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若欲委任代理人應以律師及會計師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