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贈稅 (1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由贈送財產的一方繳納,不過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贈與後過世、欠稅且境內無置產等三種狀況,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一位陳先生(化名),在2015年間把名下土地賣掉,售後的金額分別代為償還其兒女A君、B君的貸款及投資款,總共幫忙這對兒女還債1,600萬元,但是卻沒繳納贈與稅,由國稅局發單補徵。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但保險繳費期間時常達10-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但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型保單,每年繳納50萬元保險費,105年因子女長大有能力負擔保費,甲君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甲君將其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女,已符合贈與要件,因該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為52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贈與稅30萬元外,還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按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吳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新聞出處:106/3/2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重病期間處理財產,小心引來查稅風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將鎖定重病期間移轉財產的避稅案件,針對突然大額舉債、解約存款或購買免稅農地等案件,進行查稅。
中區國稅局已掌握一宗鉅額漏稅案,納稅人在重病期間,距離其離去前一年內,以8,000萬元購買農地及公設地,企圖規避遺產稅負,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其有漏稅事實,連補帶罰繳交1,600萬元稅金。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嘉義市江小姐問:父親於103年1月過世,遺有存款約1,800萬元,請問申報遺產稅免稅額多少?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Q:朴子林先生詢問:母親在102年10月離世,而父親相繼不久於12月過世,於申報母親的遺產稅時能否代位申報行使父親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愛在旋轉》一首歌紅遍全台的女歌手于楓,1996年因感情糾紛,最後選擇上吊自殺,留下年僅六歲的兒子。 于楓死後,因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不僅兒子的監護權歸男友,于楓依法留給兒子的財產也都歸給男友管理、使用、收益,後續引發于楓家人與男友的爭產風波。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作農業使用免稅優惠。

文章標籤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納稅人吳小姐來電詢問父母採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日後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於向國稅局主張免視為贈與時,可否以歷年取得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取代購置財產之受贈財力證明,而免附有關置產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各式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以客觀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其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朴子市顏先生問:今年初在嘉義市買了一棟透天厝,因兒子畢業想將透天厝送給他當禮物,請問贈與金額是以我實價登錄的價格來計算嗎?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納稅人吳小姐來電詢問父母採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日後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於向國稅局主張免視為贈與時,可否以歷年取得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取代購置財產之受贈財力證明,而免附有關置產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各式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以客觀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其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