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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作農業使用免稅優惠。
國稅局說明,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始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惟稽徵機關將列管5年,該土地若有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則追繳應納贈與稅。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作租稅規劃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出處:103/01/2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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