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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102年度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仍採取多段式調整,企業在1979年以前取得的資產,可以申請資產重估,享有提高企業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達到減稅的好處。

特別是持有廠房、設備等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者,減稅利益相對明顯。

舉例來說,甲企業在1979年取得的廠房,依據財政部核定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甲企業即可按財政部核定的物價倍數1.5010倍,重估廠房的資產價值。

假設扣除折舊後的價值是100萬元,依倍數表辦理重估後價值,甲廠商在1979年取得的廠房資產購入成本即可提高為150.1萬元,增加的50.1萬元,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即可列為費用,按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費用減稅。

申辦資產重估提高設備重估價值,對日後企業處分設備或資產也具有減稅效果。財政部表示,經由資產重估後,可使其成本上升,相對處分資產的損益就會下降。

根據財政部核定102年度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凡是企業取得資產或設備年度是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1987年到1994年,以及1999年、2001到2002年間者,不論期間有無申辦過資產重估,今(2014)年均可再以102年度的倍數表,提出資產重估申請。

相對漲幅未達25%無法辦理資產重估的年度則包括:企業在1980年至1986年、1995年到1998年、或2000年、2003年到2012年間取得的資產,或前次以1980年至1986年、1995年至1998年、2000年或2003年至2012年間的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為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今年不得申請辦理

財政部是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發布企業「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法躉售物價漲幅未達到25%者,無法申請資產重估。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在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的一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今年的2
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新聞出處:103/01/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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