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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朴子林先生詢問:母親在102年10月離世,而父親相繼不久於12月過世,於申報母親的遺產稅時能否代位申報行使父親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A: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配偶未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告死亡,繼承人是否能代位行使該項請求權,需視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死亡時間點而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於該法修正後之繼承案件,因修法後該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修正為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僅生存配偶得行使該請求權,若生存配偶未及行使即告死亡,該配偶之繼承人不可代位行使該項請求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妻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死亡,其乙夫在未能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於102年12月3日死亡,甲和乙之繼承人子女丙、丁、戊,嗣後申報甲母之遺產稅時,該繼承人丙、丁、戊不可代位乙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新聞出處;103/03/01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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