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納稅人來電詢問,企業為獎勵員工而給予獎學金,有無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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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原提列公積所含可扣抵稅額雖已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惟仍不加回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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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省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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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記錄,否則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該局查獲數起營利事業利用這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並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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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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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蘇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承攬業,當年度承攬之工作已依約定完成,但尚有部分款項未收取,由於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收款時,因而尚未收取款項部分並未開立統一發票,則該部分勞務收入是否要列報為當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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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申報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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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於9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距離上次修正已有13年之久,本次修正或刪除計18個條文,幅度不可謂不大,主要內容係配合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所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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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漏報取自私人間借貸之利息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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