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v 10 Mon 2008 19:30
營利事業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獎學金之課稅規定
- Nov 10 Mon 2008 19:23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扣抵稅額不可加回
- Nov 07 Fri 2008 08:25
公報,以後可免費下載
- Nov 06 Thu 2008 08:12
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請勿虛列加班費,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提示加班記錄,否則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該局查獲數起營利事業利用這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並無加班事實,虛列加班費,除補稅外並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 Nov 04 Tue 2008 18:14
長期派駐海外人員薪資支出、旅費及伙食費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不得認列
- Nov 04 Tue 2008 18:06
營業收入實現時點影響大,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高雄縣蘇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承攬業,當年度承攬之工作已依約定完成,但尚有部分款項未收取,由於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收款時,因而尚未收取款項部分並未開立統一發票,則該部分勞務收入是否要列報為當期收入?
- Oct 27 Mon 2008 18:08
所得稅法第39條前5年度虧損扣除額應先減除各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申報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Oct 27 Mon 2008 18:06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之重要修正內容
(臺中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於9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距離上次修正已有13年之久,本次修正或刪除計18個條文,幅度不可謂不大,主要內容係配合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所作修正。
- Oct 27 Mon 2008 17:50
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申報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