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10/11/22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局特別針對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蒐集彙整了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
茲將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表列如下:
科目 違 章 或 疏 失 型 態
營 業 收 入非營業收入
1. 不動產仲介業者接受個人委託辦理仲介不動產案件買賣收取仲介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2. 營利事業透過宅配銷貨予一般消費者、小店戶或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收入。
3. 旅館業者提供短時休息服務,因多數以收取現金為主,將收取之現金存入股東個人銀行存款帳戶,藉此漏報營業收入。
4. 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配偶、子女或會計員工等個人金融機構往來外圍帳戶支存貨款,並藉此短漏報銷售額,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5.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6. 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7. 營利事業誤將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8. 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9. 短報課稅資料歸戶清單通報之海關出口、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10. 營利事業已交付開立銷貨發票之貨品,收入已實現,惟仍帳列預收貨款,隱匿該筆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惟以銷貨折讓處理,未於存貨帳中記載退貨入庫之紀錄,致期末存貨少計而虛列當年度營業成本。
營業費用
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服務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薪資費用 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呆帳損失
1. 未能提供欠款催收、債權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等證明文件。
2. 誤以為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而列報呆帳損失者,經核實際逾期時間未達2年。
投資損失
1. 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倘無減資、清算等證明者,不予核認;另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倘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剔投資損失
2.營利事業進行國外投資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7款規定,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投資損失準備,若自提撥年度起5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或自提撥起5年內充抵各年度實際發生之投資損失後仍有餘額,應將提列數或餘額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處理。
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分攤異常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致虛增免稅所得、短報應稅所得。
取具無交易事實之進項憑證
營利事業以低價透過他人取得量販店業者或百貨公司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換開成三聯式統一發票後入帳,經查得其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係由不同消費者以信用卡方式付款,顯見無交易事實,涉有虛列成本、費用或取具不實憑證之情事。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提示研究發展計畫書與報告或紀錄等證明文件,如該支出係就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正,再交由客戶確認後量產,係量產前之準備工作,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未分配盈餘計算錯誤
營利事業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致短報未分配盈餘,或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劉玉雯,電話:04-23051111轉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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