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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辦理夫妻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非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該局進一步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有可能因為漲價幅度較大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由此可見,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所以,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在考慮是否要繳土地增值稅時,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或短期內是否再移轉,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新聞出處: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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