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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兩年內的不動產必須課徵奢侈稅,北區國稅局表示,曾有納稅人因對持有時間規定認知有誤,在訂定銷售契約後才將戶籍遷入,差三天才滿兩年,無法豁免,須課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表示,民眾出售持有兩年內的自住房地,想要免課奢侈稅,依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戶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且須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同時在持有期間沒有供做出租或營業使用,就可排除課稅。由於奢侈稅屬銷售稅,因此,與賣出時是賺或賠無關。
李慶華特別說明,持有期間的計算是指前次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到本次訂定銷售契約之日為止,轄內新莊地區曾有納稅人因對法規有所誤解,只差三天,因未滿兩年仍被課稅。『他以為是前次移轉登記之日計算到這間房屋這次移轉登記之日,訂定銷售契約後才把戶籍遷進去,不符我們持有期間兩年規定,也就是不到兩年。這個案例差三天,還是被課稅。』
國稅局提醒,由於奢侈稅是新的法令,民眾如果有法令適用上的疑問,可向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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