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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所稱自用住宅用地,除供住 家使用之住宅用地外,尚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要件為: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三、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
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五、面積限制:都 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及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稅務局提醒民眾,新購房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 地規定,記得要在9月22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向稅務局(或竹南分局)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 地價稅,逾期則於次年(期)才可適用。今年(102年)最後申請日適逢 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9月23日。



新聞聯絡人:張鳳嬌
聯絡電話:037-331900轉715
新聞出處: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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