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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短漏報信託財產專戶投資國外基金之所得,應補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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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或團體及作業組織辦理結算申報時,短漏報信託財產專戶投資國外基金之所得,除應補徵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甲財團法人於辦理96年度機關或團體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時,原申報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為87萬餘元,該局依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查得該財團法人當年度有A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所得800萬元,未併入結算申報。因該所得係該信託財產專戶投資國外基金所獲配之所得,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中段規定不符,係屬應繳納所得稅之所得,該局遂核定該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為885萬餘元,並核有匿報課稅所得額800萬餘元,漏稅額200萬元,甲財團法人已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承諾繳清稅款及罰鍰,該局按漏稅額處以0.8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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