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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上應收債權,雖經股東會決議轉為股權投資款,但在主管機關核准被投資公司增資前,該筆款項的性質仍為應收款而非投資款。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長期投資乙公司4億2,500餘萬元,但經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無息貸與乙公司的應收款項,非長期投資款,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設算利息600餘萬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甲公司主張其已於96年10月間經董事會及股東會特別會議同意將對乙公司的應收債權轉為股權投資,增資案也於98年11月間取得核准函,國稅局不准其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難謂適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乙公司於98年11月20日始獲主管機關核准增資,難認甲公司96年度該筆應收款已轉為長期投資,從而,國稅局以該筆貸出應收款既無收取利息,乃就相當於貸出資金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予以設算利息,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並無不合。甲公司再提起上訴,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國稅局呼籲,營業事業如有以債作股時,應留意被投資公司增資時程,必要時宜協助其儘速辦理增資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10009-1704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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