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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竹山鎮高小姐問:營利事業委外加工,應如何列報加工費?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委外加工產品或零組件所產生的成本,營利事業應依各產品實際加工程度,合理分攤至各產品,以免徒增徵納雙方困擾,並遭國稅局重行調整營業成本導致補徵稅額。


該分局說明,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加工費500餘萬元,經查該公司產品依不同產品加工程度不一,且並不是全部產品都經過委外加工,而甲公司卻以全部產品平均分攤,未依產品別個別分攤,導致營業成本及期末存貨有誤,經重依產品別加工程度分攤加工費用,並調減營業成本100萬餘元及補徵稅額25萬餘元。



【2010/10/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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