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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的規定,1.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禮券上已經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營業人應該在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營業人發行現金禮券,禮券上如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照禮券上所載的金額兌購貨物的話,應該在持有人兌付貨物的時候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出售商品禮券時,已經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在買受人或持有商品禮券的人用禮券購買貨物時,就不需要再開立金額為零的發票,只需要就交易金額高於禮券金額(即買受人另行支付差額) 部分開立發票。


其實除了上述開立金額為零的發票不能兌獎外,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明白的規定下列不得兌獎的10種情況,請消費者注意: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情形。但經開立發票的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誤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的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的零稅率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99.06.17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明訂中獎人應於開獎日次月6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於營業時間內兌獎)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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