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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不動產經紀公司雇用具有執業資格之業務員,該業務係接受公司管理及勞務提供與雇主間具專屬性,所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性質,一般而言,執行業務所得係基於委任關係,而薪資所得則屬僱傭關係。受僱者如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惟所提供之勞務對其雇主具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即係基於僱傭關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亦不得未經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勞務,其所具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不動產經紀公司與經紀人(或營業員)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書立有合約人須備齊國民身分證影本、照片、人事資料卡交人事單位存證,且須依該公司規定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上班時間穿著公司規定制服,案件成交須由該公司指定之代書簽約,終止合約時須辦妥終止合約手續及離職手續等等,其他尚有私下接辦買賣或租賃案件,假託他人或別家公司做買賣相關業務之禁止,至於所領勞務報酬為按件計酬,由於往往是公司可獲之銷售佣金抽成計算業務員(或經紀人)之業績獎金,是以常被誤以該獎金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性質,然其接受公司管理及其勞務提供與雇主間具有專屬性之特性,上開獎金應屬薪資所得。



該局強調,由於發現不少起不動產經紀公司將上開獎金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致所得人誤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而遭補稅情事,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及所得人留意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 600)             09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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