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可先扣除200萬元之扣除額後,再依徵收率10%計算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又所稱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包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奬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企業併購法等。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96年度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基本稅額為800萬元,依上揭規定應繳納800萬元之稅額,惟該公司卻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繳納稅額半數400萬元,僅繳納其餘半數400萬元稅款,致遭該局補稅400萬元。



該局呼籲,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制定,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該條例已明確規定,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營利事業與受任會計師應依規定辦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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