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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鄉李先生問:營利事業如非清算申報原因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是否需列為當年度結算申報之其他收入?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將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計入當年度收益課稅。

所得稅法第33條第4項之規定雖然僅有提到清算申報,但並非表示營利事業因其他情形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無須列報收入,因為依據所得 稅法第71條規定,營利事業仍必須就當年度全部收入辦理結算申報,故營利事業如果因為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仍應該列報為當年度之其他收 入。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彰化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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