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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網路上拍賣貨品,結果遭買家棄標,或是結標後雙方合議再降價出售,財政部表示,網路賣家可以檢具匯款等資料證明實際交易價金,由稅捐機關扣除後再計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網路賣家在網路拍賣貨品時,結標後有時會遭網路買家棄標,或因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網路賣家在計算這部分的銷售額時,可以舉證扣除後再申報。

賣家舉證實際交易的證明,可以包括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或由拍賣網站出具佐證、自行檢附匯款資料等,財政部表示,基於核實課稅原則,只要網拍賣家能提證明,稅捐機關即會扣除此部分的銷售額。

財政部指出,個人若具備經常性以網路拍賣為業的條件,依照現行稅法,無論是實體或虛擬商店,均應辦理營業登記,其銷售行為所需繳納的稅捐主要是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所稅。

由於稅法並無經常性或非經常性交易的明確定義,依照財政部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在8萬元以下、勞務在4萬元以下,可以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反之,超過規定金額者,須辦理營業登記。

不過,財政部說,個人若只是利用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家具,並不算是營利行為,可以不必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也沒有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的問題。

至於已經構成商業營利行為的網路交易,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下者,因未達營業稅課稅的起徵點,可以免課營業稅;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未達20萬元者,亦免用統一發票,但要按1%稅率繳交營業稅;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以上者,需開立發票並按5%稅率繳稅。

新聞出處:103/01/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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