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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區李小姐問:本人於103年11月25日出售一棟103年6月1日取得450萬四層樓之透天,若已辦竣戶籍登記,惟1樓經營麵攤,如何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二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案李小姐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68,750元,即450萬元×1/4×15%。

新聞出處:104/04/28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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