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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提醒,藥局的課稅方式有二種,若是依醫師處方箋配藥等工作,相關收入要併入藥師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至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則要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藥品供應等業務,相關收入屬於藥局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

但如果藥局其他的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依法就須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不只銷售商品須課徵營業稅,相關收入也要申報繳納營所稅。

舉例而言,官員表示,很多民眾去診所看診後,會持醫生開立的處方箋到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這就屬於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所稅,不用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如果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是販賣其他保健雜貨,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沒什麼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新聞出處:109/4/16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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