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因任職於某外國A公司之臺灣分公司而取得A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其於95年間以每股15元之價格,執行該認股權,取得A公司股票500股,國稅局乃依其執行權利日(Exercise Date)A公司股票之時價美金25元,減除其認股價格美金15元,歸課甲君95年度其他所得新臺幣163,950元【500股×(美金25元-美金15元)×匯率32.79元】。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綜合所得稅,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為避免名下財產遭拍賣,主動向國稅局表明有誠意繳清欠稅,惟因持有之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清,請准其分期繳納,國稅局乃協助甲君向行政執行處提出申請。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托兒所、幼稚園之業者於課後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給付所聘請教師之薪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社區大學提供教育勞務予學員並收取費用,惟所收取之費用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損失項下有列報一筆損失1千多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調查,其內容係營業稅違章補徵之本稅,因不符前揭條文規定,而全數否准認列。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以促進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公司之研發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率計算抵減稅額,享受抵稅之優惠。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始可能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民眾應注意相關規定。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合併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可於合併生效日年度計入合併存續(或設立)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前揭所稱「合併生效日」,係指合併消滅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日,並非合併契約所訂之合併基準日。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查詢,其因同一漏稅事實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分別裁處罰鍰後,分別申請復查,為何未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罰鍰之復查決定書?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