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漏報情事者,應予處罰。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加計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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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與商業會計法第46條對於固定資產殘值預留規定不同,造成平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折舊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再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折舊費用,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將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估算殘價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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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15)日院會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業未依法取得或保存、開立憑證等,處分罰款最高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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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企業常遇到認列呆帳損失問題,最擔心發生呆帳又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國稅局建議,企業要靠法院裁定書認列呆帳損失,因法院裁定曠日費時、緩不濟急,可採用「經兩年催收未能收取」方式核認,較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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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員工分紅配股所得,明(99)年起改按實價課稅,因此,凡股票交付日在今(98)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能享有按面額10元課稅的優惠,但若全年基本所得額逾600萬元者,分紅配股超過面額10元部分,要另課徵20%最低稅負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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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及「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二項行政規則,自90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又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分配等應符合財政部規定且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等規定,該部賦稅署研擬「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修正案,於本(98)年11月30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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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苓雅區陳小姐詢問,該公司於98年12月1日分配並給付股利予股東王○○君,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其獲配之股利應如何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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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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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該外銷之銷售額仍應列報於營業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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