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營業人來電詢問,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如係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08-1401
新聞出處: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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