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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林小姐問:公司將團保提前解約而領回的解約金,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並依規定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投保後,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而領回的解約金,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如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因解約金係屬保險費返還的性質,由於解約前的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負擔,故員工或家屬取得解約金收入應列個人其他所得。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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