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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施先生詢問:房屋免費借與他人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是否仍應核課租賃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他人指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故納稅義務人若有房屋提供他人免費住家使用,應速向法院辦理公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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