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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某中醫診所負責人吳先生問:其診所無車輛設備,乃利用本身及員工自有汽、機車洽公,加油費與汽車修繕費應如何申報執行業務費用?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2項及財政部75年4月22日台財稅第7533108號函規定,負責人汽、機車,如係診所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另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汽、機車供該診所業務之用,由診所支付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可憑合約及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診所費用。



【2011/01/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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