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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之條件者,於調整報繳99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大屯稽徵所說明,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一)經營製造業者。(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1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兼營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營業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屯稽徵所 2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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