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寬企業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費用限制,自94年7月起至99年6月止,企業不論分次或一次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均不受舊制工作年資勞工薪資總額15%以內列報的限制。

財政部指出,在99年6月前,企業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 條第1項規定,補提舊制勞工退休金準備的金額,均不再設限,可全額列為費用減稅。目前仍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即可適用新規定。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依勞基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94年7月1日實施行可攜式帳戶的新勞退制度後,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即繼續選擇適用舊制員工、及選擇新制但具有舊制年資員工),依勞工人數、工作年資及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金提撥率,繼續依勞基法規定,按月在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配合這項變革,財政部94年曾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企業每年提撥的勞退準備金,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的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不過,新制勞退條例施行後,國稅局發現部分企業選擇一次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致超過稅法15%限度,國稅局剔除其超限的勞退準備金費用後,企業紛紛與稅捐機關打起稅務官司,爭取全額列為費用扣除。


由於行政院勞委會認為,企業依勞退條例一次或分次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以致提撥數額超出每月薪資總額15%上限,依法並無不可,財政部因此同意放寬現有15%列支限制,只要依勞退條例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實際提撥至指定金融機構(目前為臺灣銀行),屬於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金額,即可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提撥比率15%限制。


閱報祕書》勞工退休金帳戶


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政府規定適用勞基法企業,必須按月提撥一定比率的退休準備金,成立勞工退休金帳戶,做為勞工退休時支付退休金的來源。


94年7月1日實施勞工退休新制後,企業提撥勞退準備金的規定也出現變化。舊制時期,企業提存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需按月提撥,每月提撥金額是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乘以擬定提撥率(2%至15%不等),準備金所有權屬於雇主。


94年7月1日施行新制後,企業提撥勞退準備金改採固定比率,所有權改屬勞工,每位勞工在勞保局都有自己的個人退休金專戶,由雇主按月以不低於每月工資6%範圍,提繳一筆退休金,存入其個人專戶。


勞工也可選擇在不超過每月工資6%範圍,幫自己提繳退休金。屬於自願提繳部分,享有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的減稅利益。個人退休金專戶為可攜式帳戶,累積金額等於勞工年滿60歲時,可領取的退休金。其間,即使轉換工作、或公司結束營業,均不影響其退休金帳戶權益。  (記者陳美珍)



【2009/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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