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商家對索取發票的消費者表示,「要發票,另加5%營業稅」,政府已準備開罰。財政部修改營業稅法,明令應稅貨物及勞務的定價一律「內含營業稅」。定價外加5%營業稅者,要被處1,500元到1.5萬元罰款,並列入查稅黑名單受查。


修法後,業者不得再明目張膽以「另加5%營業稅」方式,阻斷消費者索取發票的念頭。


同時,部分3C業者習慣定價不含5%營業稅的銷售手法若不改變,也將會觸法。


財政部已經完成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徹底宣告我國加值稅是採「稅負內含」制,財政部在第32條增訂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率為5%。以市售100元的貨物為例,貨品本身價值95元,另有5元是營業稅,因此定價100元的貨物已含有5元的營業稅。


財政部強調,加值稅已經內含營業稅,不論是「報價」或「定價」均不能再額外加5%稅款。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若遇營業人以定價不含稅款,要開發票要「另外加稅」的情況,可以拒絕購買或向稅捐機關檢舉。


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在75年4月1日實施,原本採外加式稅額,但衍生許多流弊,包括業者據此與消費者協議,只要不索取發票,就不加計5%營業稅,買賣雙方合作漏稅。財政部因此在民國77年5月修法,規定買方不是營業人時,「營業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但是77年修法改採內含式稅額,因法條語意並不明確,加上沒有處罰規定,稅款外加情形仍然一再出現。


財政部為貫徹加值稅款內含精神,避免給予業者漏稅機會,再度修法明令「定價」中需包含營業稅。


財政部並為此增訂罰則,凡是營業人定價中未含營業稅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時,將處以新台幣1,500元到1.5萬元罰款。


經由消費者檢舉開發票需另附5%營業稅者,稅捐機關將予嚴查,除以漏稅論處外,被檢舉或查獲達三次以上者,將會被停業。【2009/05/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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