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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財務簽證?


1.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



2.此項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閱讀財務報表者,如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二、財務簽證之依據法規


●公司法第20條
1.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3.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29條第一項規定。



4.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90)商09002262150號函。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總授信歸戶金額(授信種類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用狀及保證款項,並包括申請中金額在內)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簽證。此規定自70年4月1日起分段實施。


三、適用財務簽證的情況


一般適用財務簽證的情況如下:
1.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目前經濟部規定為三仟萬元),其財務報表除公營事業外,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融資簽證:當借款授信額度達一定金額以上,銀行會要求提示,會計師簽證報告以為財務狀況評估依據。



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包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公開發行公司簽證及證券交易法第63條之證券商財務簽證。



4.學校機關財務簽證:依私立學校法第64條規定,高中以上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5.客戶委託之項目簽證:視客戶特別需求而定,一般為投資評估、工程投標等目的而為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數據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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