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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稅款外,需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建築公司,99年3月經查獲出售房屋,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公司說明係自行投資建屋,並以預售方式銷售,且與客戶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所建房屋雖於98年12月全部完工,但於99年1月底前始移轉所有權,依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釋,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即可,並主張於查獲時尚未逾限,尚無違法。惟查本案房屋尾款之銀行貸款與所有權狀核發同時取得,依前揭函令但書規定,如於該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統一發票,故經該局認定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60萬元外,同時處漏稅額罰鍰18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誠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補稅及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9905170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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