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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許小姐詢問:公司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國稅局查獲,有無補救辦法?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以處罰。」營業人如主張有進貨事實,也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並提示相關交易憑證供核,經查證取得之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人也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罰,始可免除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行為罰。
【2010/04/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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