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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遷移地址或變更營業項目,應於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如違反變更登記行為義務,將依同法第46條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處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該局指出,甲公司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稽徵機關郵寄調查函經郵局投遞以遷移不明退回,遂至現場勘查發現甲公司人已不在原登記地址營業,除發函通知該甲公司限期改正新遷移之營業地址外,並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登記項目變更,請依限辦理變更登記,以免一時疏忽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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