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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欲加以處罰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將行政罰之責任要件明文規定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國稅局將本於前開法令規定,克盡對違章主、客觀事實之職權調查與舉證責任,對於違章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事項均一律注意,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局同時表示,故意及過失之認定涉及個案事證採認問題,該局已責成各稽徵業務單位,應於查核時蒐集完整資料及詳細記載查核過程與結果,以作為判斷之準據,並對審查人員實施教育訓練,日前邀請數位學者專家至該局演講或授課,加強承辦人員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能力,並提昇法律專業素養及嫻熟調查技巧。


又於96年12月6日頒訂「營業人遭代客記帳業者以不實憑證逃漏稅款之違章案件處理原則」,明確規範類此案件之違章事實認定標準,又於96年12月25日頒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短漏報所得揭露免罰處理原則」,對於已申報揭露但因對課稅所得認知差異致逃漏稅捐案件,規範免罰之認定標準,皆係因應社會現況及反映意見予以檢討,並落實執行行政罰法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因稅務會計制度之疏漏造成逃漏稅,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之情事發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內部帳務管理,透過會計專業人士之指導,建立一套健全之稅務會計制度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即有正當理由主張業已善盡應有之注意義務,避免後續可能發生之違章爭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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