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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執業診所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診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
如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 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 限,於給付時免扣繳稅款,應於捐贈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
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新聞出處;103/0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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