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鹽埕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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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免稅標準),茲考量機關團體多仰賴外界捐款,收入易受景氣循環影響,且其囿於支出須達收入比例70%之限制,每年得累積以備未來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有限,影響其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能力。為適度鬆綁,以積蓄機關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之資金,並簡化機關團體申辦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程序,以利其妥籌經費及有效運用,爰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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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對於何謂已實現兌換損益?何謂未實現兌換損益?產生認列時點之疑義,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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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出口貿易時,使用外幣交易計價,一定會有兌換損益發生,但是正確計算匯兌損益並檢附損益計算明細,是匯兌損益能否認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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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1/1/31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當發生天災人禍時,國人常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捐贈現金或大批實物予有需要的災民,或透過捐贈給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再轉贈予災民。而一般機關團體於接受捐贈物資時,應依受贈物資之生產成本、購入成本或時價開立捐贈收據並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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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給付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各種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同時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亦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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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點出債券市場的跌價風險(怕通膨嚴重,利率趨勢將攀升),希望對持有債券基金的投資人提個醒,不要過度樂觀,尤其是高收益債券基金(非投資等級,有違約風險,漲得高就跌得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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