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尚有未明,該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營業稅部分
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二、所得稅部分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吳科長秀琳
聯絡電話: 02-23228133、02-2322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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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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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提昇我國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9年3月12日修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應符合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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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即將到來的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於108年3月~4月舉辦14場線上直播稅務講習會,協助納稅義務人瞭解稅法相關規定並順利完成申報,課程主題、時間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採線上直播方式,有意參加學習者,請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熱門焦點/線上數位學習專區點選課程,同步學習,課程並會錄製影片,提供民眾隨時觀看;該局歡迎民眾加入網路會員,訂閱電子報,可即時收到最新稅務消息、新聞內容、講習會資訊、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等其他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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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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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新購置高價位乘人小客車,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而新購置乘人小客車,如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者,其於稅務申報時應特別注意可得認列之折舊費用,應以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再按依稅法規定之成本限額占實際成本之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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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刪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並停止適用其原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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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得以當年度實際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且以1屋為限,符合要件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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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屋節稅要注意!如果忽略未來子女出售時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整體稅負有可能比直接贈與現金還高。會計師建議,傳承不動產給子女時,一定要考量房產未來用途,才能有效評估整體稅負,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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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起施行,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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