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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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住屋稅率不須設籍

2018/1/15
 
 

 

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只要符合無出租、是提供給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戶數,在三戶以內等條件,就符合房屋稅中自住住家的課徵稅率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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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私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今年5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前,別忘了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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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來電詢問,最近想把手中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應否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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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稅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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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但保險繳費期間時常達10-20年,難免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一但將要保人變更他人,會被認為是移轉保單利益,屬於贈與行為,若當年度贈與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儲蓄型保單,每年繳納50萬元保險費,105年因子女長大有能力負擔保費,甲君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依保險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要保人所繳納保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甲君將其享有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女,已符合贈與要件,因該保險契約變更日的保單價值為52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贈與稅30萬元外,還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民眾如有變更要保人情事,應向保險公司查明變更日保單價值,如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按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吳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99
新聞出處:106/3/2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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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5)日針對公司法全盤修法,就適用法系、董事責任、關係企業、公司章程、股東權益等五大面向提出疑義,建議應漸進式修法不要一步到位。

由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領軍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於去年2月成立,去年12月正式上網公告公司法全盤修正建議,提供經濟部參考,做為未來大修公司法的重要依據。

會計師公會經一個月討論,昨日舉辦首場公聽會,除提出多項疑義,也邀產官學界共同發表意見。公會理事長陳富煒強調,不是反對修法,而是將實務上可能遭遇的困難提供給修法委員參考,並盼能做好充分溝通與配套後再上路。

蔡總統曾多次強調,為鼓勵新創投資,有必要全面修正公司法。為鬆綁不必要管制,修法委員大量採用閉鎖性公司精神。但公會指出,國民黨執政時,正是為了鼓勵新創業者才增訂閉鎖性專節,上路僅一年多,新設加變更登記成閉鎖性公司的家數共計397家,只占整體新設公司家數0.7%,比重這麼低,就貿然擴大,適當嗎?

新聞出處:106/1/6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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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該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呆帳損失方面的問題,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3 
新聞出處:105/12/3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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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電話詢問,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員工摸彩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應否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如摸彩的獎項為獎品,應按獎品的時價為獎額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扣繳稅款,避免受罰。

新聞出處:106/1/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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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原採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計提折舊之生產設備,倘因經營型態改變,致成為無法供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依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費用。因此,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計提折舊者,如設備閒置未使用,也就是沒有工作時間或生產數量,故不能計提折舊。

該局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該公司說明,係部分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所以將當期「折舊費用」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機器設備之折舊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者,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以致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確保納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27
新聞出處:106/1/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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