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另有住宅用地供成年直系親屬(如:成 年子女或父、母…等)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未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可享 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該局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且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否則 該項優惠僅能從次年開始適用。所以,如果您的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注意自身之權益,記得於期限前向稅務局申請,當期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 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新聞出處;103/02/2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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