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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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嗣土地出售,對納稅義務人而言並非出售「土地」,因此,納稅義務人所分配之價款,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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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假借成立投資公司,規避個人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政府又調降課稅稅率為17%,常有大股東為規避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稅率(5%.12%.20%.30%.40%),假借成立投資公司,透過增資或股權買賣移轉,降低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但投資公司的股本僅有100萬,帳上卻有大筆股東股來款,這樣虛諉的安排,已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準用所得稅第66條之8規定,調整大股東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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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納稅人吳小姐來電詢問父母採分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日後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於向國稅局主張免視為贈與時,可否以歷年取得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取代購置財產之受贈財力證明,而免附有關置產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各式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以客觀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其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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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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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實務上,營業人對於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同時期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是屬一行為?或二行為?常發生疑問,南區國稅局特別以近日發生的案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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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節稅是納稅人的權利。在不景氣的時代,如何節省稅捐已是營利事業最關切的問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整理固定資產節稅方法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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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如有出售利得,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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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前鎮區杜先生來電詢問,因送貨不慎遺失統一發票一本,應如何向稅捐單位辦理補救措失?有無罰則?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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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0/11/22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因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該局特別針對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蒐集彙整了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
茲將常見的營利事業違章或疏失型態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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