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r 20 Fri 2012 21:52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罰鍰倍數已適度調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財政部於101.03.08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案件,已適度調降裁罰倍數。
- Apr 20 Fri 2012 21:47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 Apr 20 Fri 2012 21:40
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Apr 20 Fri 2012 21:37
營利事業取具不實進項憑證列報成本費用,除補稅外並應受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抽查某科技公司申報納稅情形,發現該公司自關係企業取得大量進項憑證,而其關係企業係採適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該關係企業取得之進項憑證核有不足之情形,案經查核後發現均分別涉嫌虛報營業成本、費用,或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之情事,全案補罰約400餘萬元,業已移請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 Feb 16 Thu 2012 08:59
營利事業有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及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將尚未給付的款項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
國稅局同時表示,考量營利事業因特殊情形,如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以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據以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時,國稅局就會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將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之債務轉列為該年度的其他收入。
國稅局同時表示,考量營利事業因特殊情形,如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以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據以核實認定;營利事業如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時,國稅局就會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將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之債務轉列為該年度的其他收入。
- Feb 16 Thu 2012 08:42
核釋國內營業人接受另一營業人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施作之交易型態,其營業稅課徵規定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隨著國際會展產業蓬勃發展,我國廠商赴國外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日趨活絡,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承攬境外會場之裝潢工程亦趨頻仍。承攬合約之雙方雖約定由受託人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庛擔保等責任,惟若會場工程係委由境外協力廠商實際施作,該項收入究應如何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多有爭訟。為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該部爰發布新令核釋國外廠商接受我國營業人委託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
財政部表示,隨著國際會展產業蓬勃發展,我國廠商赴國外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日趨活絡,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承攬境外會場之裝潢工程亦趨頻仍。承攬合約之雙方雖約定由受託人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庛擔保等責任,惟若會場工程係委由境外協力廠商實際施作,該項收入究應如何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多有爭訟。為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該部爰發布新令核釋國外廠商接受我國營業人委託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
- Feb 16 Thu 2012 08:38
全國首件非自願離職售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公告出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公告全國第一件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免課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因遭公司資遣,出售於工作地點購買的第2戶房地,日前經財政部公告為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行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因遭公司資遣,出售於工作地點購買的第2戶房地,日前經財政部公告為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行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Feb 16 Thu 2012 08:26
稅務問答卅資金無償借股東 須設算利息課稅
- Oct 16 Sun 2011 10:44
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以存證函送達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該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多萬元,經深入瞭解,係該公司於96年11月間銷貨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貨款。甲公司乃於該項債權逾期二年後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並於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認為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即列報該筆呆帳損失。惟依據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函所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該筆呆帳損失不應列報於98年度,而遭剔除。
該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多萬元,經深入瞭解,係該公司於96年11月間銷貨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貨款。甲公司乃於該項債權逾期二年後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並於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認為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即列報該筆呆帳損失。惟依據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函所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該筆呆帳損失不應列報於98年度,而遭剔除。
- Oct 16 Sun 2011 10:37
員工認股權課稅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