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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停業前,應先向國稅局申報核備,未依規定申報暫停營業者,依同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甲公司原核准暫停營業至98年5月11日止,因自98年5月12日起仍暫停營業,而未於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辦,惟逾期仍未補辦,乃被裁處1,500元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是暫停營業或展延停業,都應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以免受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9907170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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