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某公司王小姐問:其公司將自己生產商品捐贈慈善機關團體,其金額如何認定?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以本身事業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以該商品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併入捐贈科目列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2010/07/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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