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石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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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長年持有的舊制不動產時,留意所得申報的規定,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原則上要以實際成交價、支付費用來核算所得,納稅義務人若以低於市價的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所得,可能會面臨後續補稅風險。

官員指出,舊制房屋交易中,真的在查無相關所得交易、原始成本的情形下,國稅局才會運用出售當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部頒所得標準率,計算為該筆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

而上述查無資料的情形,官員強調,多半是取得年代久遠、連當時的購入價格都不明的房地,若是近年取得的不動產,看到民眾未申報相關資料,首先就會要求提示購入契約及出售契約,現在已經很少依房屋現值課稅的案件。

只有在一種情形當中,才會用到房屋現值資料,官員表示,賣家申報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若買賣契約書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買入或賣出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由於舊制土地免稅,因此可依據出售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資料,依比例計算出房屋部分的所得。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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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市場炒作情況受關注,政府持續打炒房,國稅局也緊盯相關案件。

由於轉售紅單或預售屋,交易標的為「權利」而非房地本身,以營業人來說,轉手紅單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發票;若為個人轉售紅單,則應於隔年申報所得稅時一併申報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向建商購買房地,在各期交付房地款時,會取得建商依預收款項分別開立的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若公司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就轉手他人,等同是銷售權利,而非銷售房地產。

官員解釋,這種情況下,無論轉讓時契約中是否有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公司都應依據出售權利的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買家,無法適用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規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3月購入預售屋1,800萬元,並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其中記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分別為900萬元,甲公司繳納頭期款50萬元後,遭逢財務困難,當年8月就將預售屋權利以2,050萬元轉售給乙君。

於是甲公司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比例,開立應稅發票1,000萬元及預售土地款免稅發票1,050萬元。

結果此案被國稅局查獲,由於轉售預售屋屬權利轉讓,因此1,050萬元的土地權利轉讓金額,也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最後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並依營業稅法規定裁處罰鍰50萬元。

至於個人買賣,財政部也提醒,一般成屋買賣依據取得時間點分為新制、舊制課稅,不過預售屋、紅單轉售,買方所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給買方的權利,因此賣方須將扣除成本後實際轉取的所得,在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配合行政院打炒房政策,國稅局自去年12月底啟動三大專案查核,其中包括預售屋交易也是查核重點,去年交易案件,今年5月都必須申報所得稅,將跨部會合作,杜絕避稅或炒房情形。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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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有位勞工退休金報稅算錯,補稅之外,被罰4萬多元。高雄國稅局官員說,公司開給的退休金扣繳憑單是淨額,已先扣掉免稅額度了,結果這位納稅人拿淨額再扣一次免稅額度,等於免稅額度減了兩次,申報退職所得為0。

高雄某勞工2018年7月退休,一次領取企業發給的退休金443萬2,833元,退休服務年資13.5年,應課稅退職所得為100萬1,416元,扣繳憑單開給100萬1,416元。

公司幫勞工已扣除免稅額計算出應稅所得。依據公式,(1)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18萬元×13.5年=243萬元,這部分退休金免額,所得額為0。

(2)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36.2萬元×13.5年=488萬7,000元。該勞工的退休金未到488萬元,於是用(443萬2,833元-243萬元免稅額度)×1/2=100萬1,416元。這100萬1,416元是應稅所得。所以公司開給該勞工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100萬1,416元。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勞工以為100餘萬退休金和薪資扣繳憑單一樣,要再扣除一個定額免稅額度,扣了243萬元後,申報退職所得為0。官員指出,退休金是直接入帳的,勞工應該知道自己領了多少錢,400多萬和100萬差距很大,所以視勞工為漏報,予以裁罰。本稅補了30多萬元,罰了4萬多元。

官員表示,退職所得可能一生才申報一次,很多納稅人的確搞不清楚怎麼申報,呼籲公司會計人員在結算時,也一併提醒納稅人,避免報錯、漏報被罰。

新聞出處:109/7/15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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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不少營業人停業又復業,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使用統一發票的業者,即便申請復業後未馬上開始營業,仍要如實申報當期的營業稅,而不是等到實際開業才申報。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凡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報繳營業稅,實務上最常出狀況的,就是在開業或復業初期的公司,因還沒產生銷售額,疏忽未申報營業稅,而遭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

官員指出,轄內有間公司在2月15日申請復業,卻忘記報1-2月期營業稅,被開罰核定怠報金3,000元。

官員表示,雖然該公司主張3月1日才開始業外營業,但是對國稅局而言,公司於2月15日起就已經申請復業,就算1-2月期沒有銷售額,還是要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銷售額,並駁回業者的復查。

新聞來源: 經濟日報1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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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納稅人詢問,其所有大樓房屋,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因房地已訂約出售,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全部都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如房屋並非全部供自用住宅使用,而係部分供營業使用,倘能明確劃分使用情形範圍,則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由專人為您解答。

新聞出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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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期針對房地交易案件所得稅申報問題,有兩大鬆綁。第一是放寬房地交易舊制綜所稅重購退稅適用範圍,直系親屬設籍、但未列受扶養對象也可適用;第二則是針對遺贈取得房地,可比照繼承案件,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自行選擇採房地合一新制或舊制課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民眾換屋自住的負擔,所得稅法中提供重購退稅優惠,民眾買屋、賣屋間隔在兩年內,且符合自住條件,所繳納的所得稅可申請退稅或抵稅,無論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適用。

其中符合自住規定的要件其中之一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財政部過去要求,若是以直系親屬來辦戶籍登記,直系親屬必須同時被納稅人列為受扶養對象才可適用,不過今年財政部已透過解釋令放寬這項規定,即使直系親屬未列受扶養對象,也可適用。

國稅局舉例,小陳在2017年7月出售自用住宅A屋,僅小陳父親戶籍掛在A屋;隨後小陳存夠了錢,在2019年3月小屋換大屋,買了新房B屋自住。小陳即使沒有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也可在辦理2019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扣抵或退還所得稅。

其次,財政部去年發布解釋令,民眾因接受遺贈而取得房地,可比照繼承案件,若被繼承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人在2016年1月1日後受遺贈取得者,原則採舊制課稅,但若符合自住房地,可自行選新制或舊制擇優課稅。

新聞出處:109/4/22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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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提醒,藥局的課稅方式有二種,若是依醫師處方箋配藥等工作,相關收入要併入藥師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至於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則要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藥品供應等業務,相關收入屬於藥局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

但如果藥局其他的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依法就須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不只銷售商品須課徵營業稅,相關收入也要申報繳納營所稅。

舉例而言,官員表示,很多民眾去診所看診後,會持醫生開立的處方箋到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這就屬於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所稅,不用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如果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是販賣其他保健雜貨,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沒什麼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新聞出處:109/4/16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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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0-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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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由贈送財產的一方繳納,不過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贈與後過世、欠稅且境內無置產等三種狀況,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一位陳先生(化名),在2015年間把名下土地賣掉,售後的金額分別代為償還其兒女A君、B君的貸款及投資款,總共幫忙這對兒女還債1,600萬元,但是卻沒繳納贈與稅,由國稅局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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