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9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場地裝潢工程,轉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隨著國際會展產業蓬勃發展,我國廠商赴國外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日趨活絡,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委託承攬境外會場之裝潢工程亦趨頻仍。承攬合約之雙方雖約定由受託人負設計、施工、延遲完工賠償及瑕庛擔保等責任,惟若會場工程係委由境外協力廠商實際施作,該項收入究應如何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多有爭訟。為釐清法令適用疑義,該部爰發布新令核釋國外廠商接受我國營業人委託於境外場地施作裝潢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俾資依循。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屯劉小姐問:公司將資金無償借給股東,是否應課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該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多萬元,經深入瞭解,係該公司於96年11月間銷貨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貨款。甲公司乃於該項債權逾期二年後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並於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認為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即列報該筆呆帳損失。惟依據財政部99年4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函所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1款規定,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該筆呆帳損失不應列報於98年度,而遭剔除。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長期投資虧損之認列時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應以實現者方得列報投資損失,如僅係因採權益法評價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報損失。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減除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被處罰。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兌換虧損之認列時點,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方得列為損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100年1月26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已自97年7月1日起,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99年度為20%)計算必要費用,辦理結算申報。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員工退休,該準備金不足支付退休金而轉由營利事業補足時,該補足款得列為員工退休年度之費用。
該局說明,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遇有退休準備金不足以支付退休金而需另為補足時,因退休金已確定發生,數額也已明確,應列為員工退休年度之費用,並非列為支付年度的費用。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壢某中醫診所負責人吳先生問:其診所無車輛設備,乃利用本身及員工自有汽、機車洽公,加油費與汽車修繕費應如何申報執行業務費用?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大屯劉小姐問:公司將資金無償借給股東,是否應課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屬於無形資產範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攤銷費用1,000萬元,由於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無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補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時,除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與業務有關外,還須注意相關限額規定。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開立當期填具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至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若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而次期仍未申報者,於申報扣抵當期則應敘明理由。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所取得國外的所得,不論付款人為何,也不論付款地在何處,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有納稅義務人張君在國內以電話聯繫之方式提供仲介勞務,協助荷蘭甲公司銷售貨品給大陸企業乙公司,並收受荷蘭甲公司所給付的仲介佣金收入;該局從張君的帳戶發現,其97年間有多筆海外所得匯入,卻未申報佣金所得。因張君取得荷蘭公司給付之佣金收入卻誤以為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結算申報,致當年度短漏報150餘萬元所得稅,不但要補稅,還要被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月初時,若忘記更換使用下一期的發票,而誤用前期的發票。應儘速補報補繳營業稅並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投縣竹山鎮高小姐問:營利事業委外加工,應如何列報加工費?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