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所稅 (90)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高雄縣橋頭鄉某公司會計廖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辦理員工伙食的進項稅額與員工宿舍支出租金、水電、瓦斯費,是否可以扣抵?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誤開立非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並已交付買受人,該如何處理;亦接獲買受人檢舉營業人開立非當期統一發票案件。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投資公司於被投資前已有鉅額虧損,非為營利事業於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其投資損失應採淨值法計算。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返還出租人時,若於租賃期間裝潢而難以將租賃物恢復原狀,經雙方協議由承租人支付一筆款項給出租人,應如何課稅疑義?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違反此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述情況依同法第213條規定,於返還租賃物時,應先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例外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失利益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訂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將房屋借與配偶供作開立公司使用,稽徵機關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之應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屬於私人的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主要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相關費用等,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申報內容為服飾、美容用品、女用貼身衣物、皮包、皮鞋、家用器具、金飾、禮券、美容及SPA券等,且每隔二至三個月,即列報鉅額上述私人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支出,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與業務相關之理由,皆遭該局剔除補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去(98)年底解散的企業,清算申報若跨越至今(99)年辦理,清算申報將可適用99年較低的17%稅率報稅。財政部已同意,清算申報的適用稅率,應視其申報年度而定。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簡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埔鍾小姐詢問:公司商品因過期、變質或破損,如何報廢?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該局就獨資及合夥組織分別說明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不動產經紀公司雇用具有執業資格之業務員,該業務係接受公司管理及勞務提供與雇主間具專屬性,所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屏東市羅小姐問: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有何好處?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表示,考量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涉及行為罰或漏稅罰之修正,納稅義務人違章情節輕微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之條件及程度須配合修正,以資衡平,財政部爰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函請行政院核定,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接獲納稅人詢問兩者所得稅課稅是否有所不同?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未取得所有權或典權的不動產所課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稅捐,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不適用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誠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